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呂鳳珠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孟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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