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葉陳椿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