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16號上訴人 童麗秋 (即 童建龍 之承受訴訟人)
童永菘 (即童建龍之承受訴訟人)
童麗娟 (即童建龍之承受訴訟人)
童莉芳 (即童建龍之承受訴訟人) 童金田 (即童建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火 林李專 林嘉琪 王錫龍 王錫發 王月霜 王月姿 王月玲 林玉滿
余金樹 余添丁 余文宏 林德 林金德
童清華 戴嘉銘 戴嘉陽 被上訴人 高德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見本院卷二第305-307頁),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前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見回證卷第241-251頁、本院卷二第311-323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所欠缺之上訴程式,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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