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黃連輝 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本金67萬元+起訴前利息15,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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