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被告 游碧珠
江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就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之信託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江惠珍應將前項所示之信託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112,3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游碧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游碧珠之被繼承人 游水土 ,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51
,317,14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游水土於民國90年8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被告游碧珠繼承。
㈡被告游碧珠明知游水土尚積欠原告債務無力清償,竟將系爭
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被告江惠珍。被告游碧珠就系爭土地所為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詐害原告債權之行為。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就系爭土地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江惠珍應將系爭土地於104年8月28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江惠珍則以:當時被告游碧珠的精神狀況不好,為了怕她無法管理財產,才將系爭土地信託予被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游碧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244條第l項之規定,於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而所謂「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係指因委託人之行為,致其債權人之債權不能獲得滿足。亦即因委託人之行為,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而言。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甚明。準此,債務人將其財產信託予他人,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或如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另有法律規定者外,委託人之債權人,將無從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以求其債權獲致滿足。然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信託財產既須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已非委託人之權利,對委託人之債權人而言,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自可能損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而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此觀同條第4項規定自明。信託法第6條第1項既係參照民法第244條第1項而制訂,債權人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撤銷信託行為時,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併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
六、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104年8月26日所為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104年8月28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江惠珍將前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1│彰化縣○○市○○段○○○○號│8/72│├──┼─────────────┼──────┤│2│彰化縣○○市○○段○○○○號│12/72│├──┼─────────────┼──────┤│3│彰化縣○○市○○段○○○○號│20/360│├──┼─────────────┼──────┤│4│彰化縣○○市○○段○○○○號│20/360│├──┼─────────────┼──────┤│5│彰化縣○○市○○段○○○○號│2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