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2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債務人 陳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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