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債權人台灣巴克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如楓 債務人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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