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3號聲請人甲○○
樓之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承租房屋及其原因。
六、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