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呂誠 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17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黃南書│中國信託頭份分行│105年12月31日│21,800元│CH0000000││├──┼───┼────────┼───────┼─────┼─────┼──┤│002│黃南書│中國信託頭份分行│106年1月31日│74,900元│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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