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信具保人蔡秋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更字第4371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秋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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