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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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34號),本院新竹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審竹簡字第631號),裁定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認其兄即告訴人甲○○在新竹市○○路○段○○○號住所裝設之針孔攝影機2台、疑似有錄音裝置之電話1台,均係為監視其隱私之目的而為,竟基於毀損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於民國99年2月17日12時10分許,在上址徒手將告訴人甲○○所有之針孔攝影機2台、電話1台摔壞,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乙○○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99年6月24日達成調解,被告乙○○願於99年7月31日前一次給付新臺幣1萬元予告訴人甲○○;另經告訴人甲○○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99年6月24日99年度竹調字第136號調解筆錄暨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631號刑事卷宗第9、10頁)。
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