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50號

原告 廖志偉

被告 徐芳君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所示附件一及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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