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16號原告SUNVISIONCAPITALINVESTMENTLIMITED法定代理人 蔡鴻明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 律師
陳昭蓉 律師 劉芝穎 律師被告 章榮昌 訴訟代理人 李承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前,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訴狀、委任張朝棟律師、陳昭蓉律師、劉芝穎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原告之訴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判決要旨參照);如其代理權有欠缺之情形但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俟原告逾期不為補正,法院始得認其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住居國外者,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機關簽證證明之,方得認當事人於訴訟中已經合法代理(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薩摩亞商「SUNVISIONCAPITALINVESTMENTLIMITED」提起本件訴訟,並將其法定代理人列為「蔡鴻明」。
然因原告屬外國法人,其所提起訴狀、委任狀雖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始得推定其為真正,然該起訴狀、委任狀均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其訴訟合法程式自有欠缺。另本件原告目前是否仍為依外國法令尚存之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蔡鴻明,亦有查明之必要。爰裁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前,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起訴狀、合法委任張朝棟律師、陳昭蓉律師、劉芝穎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及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