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89號原告 董順成 (THONGSOONSENG,新加坡籍)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烈 、 陳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1月3日擴張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53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萬2,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0萬元,尚欠387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