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87號異議人黃羿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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