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Ο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