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債權人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ThunderSkyWinston
BatteryLimited)法定代理人 陳榮斌 非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