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玉珍
代理人 徐豪鍵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玉珍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玉珍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114年1月8日調解不成立並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更生。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7,470元,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每月24,954元,名下除有一輛2017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外,無其他財產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1,803,058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1、46至51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7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4年1月8日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5,517,136元(計算式:本金1,437,589元+利息4,079,547元=5,517,136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機車行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7至23、45頁、本院卷第97至107頁)。聲請人名下除有一輛2017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惟因折舊而無殘值外,無其他財產,亦無任何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截至113年9月11日為1,567元、郵局之結餘為3,602元。
⒉收入部分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務部○○○○○○○○○出監證明書、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調解卷第24、46至47、58頁、本院卷第113頁)可知,聲請人自103年11月19日起至113年2月2日止,均在監執行,自113年6月1日始投保於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臻霖公司),而111、112、113年度之收入分別為0元、0元、169,042元。從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0月23日至113年10月22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約為98,608元(計算式:169,042元12月7月≒98,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請更生後仍任職於臻霖公司,113年11月至114年3月之薪資分別為23,820元(計算式:22,550元+1,270元=23,820元)、31,838元(計算式:29,838元+2,000元=31,838元)、29,281元(計算式:13,000元+2,000元+14,281元=29,281元)、29,281元(計算式:27,281元+2,000元=29,281元)、28,281元(計算式:27,281元+1,000元=28,281元),共計142,501元等情,並提出郵局存摺內頁為憑(本院卷第99至101頁),堪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每月薪資約為28,500元(計算式:142,501元5月≒28,5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入監執行近十年且甫出監,工作能力應有些許受影響,每月工作所得雖略低於勞動部所公佈之114年度基本工資28,590元,惟二者之數額相差未逾百元,是以28,5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清償能力之基礎。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房租8,000元、水費313元、電費1,172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1,116元、手機費1,237元、交通費1,500元、瓦斯費300元、膳食費8,000元、勞保費800元、健保費516元、雜支2,000元,共計24,336元等情,並提出里安眼科診所113年9月2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手機及網路費收據等件為憑(調解卷第29頁、本院卷第109至112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所主張之數額已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20,122元,縱聲請人有提出部分單據以釋明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為24,336元,然聲請人既已聲請更生,本應樽節支出,故認聲請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應以114年度桃園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0,122元為適當。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28,5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每月餘額為8,378元(計算式:28,500元-20,122元=8,378元),聲請人現年57歲(00年0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8年,但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總合約5,517,136元,以其可支配餘額,於退休前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且聲請人陳報其有還款意願(本院卷第95至96頁),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1,595
5,037
585
57,217
無
調解卷第89至911頁
各期繳納期限翌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國民年金保險費。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4,116
1,555,834
510
2,030,460
無
調解卷第9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①此筆為現金卡費。
②此筆為信用卡費。
3
92,475
297,928
390,403
無
4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005
2,975
8,980
無
調解卷第95至101頁
自103年11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受讓自遠傳電信。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11
136,977
3,600
182,788
無
調解卷第107至109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①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此筆為現金卡費。
6
27,863
85,052
84
2,104
115,103
無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4,173
337,415
66,231
1,977
589,796
無
調解卷第111至117頁
自95年7月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貸款,受讓自台東企銀。
執行名義: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1330號債權憑證。
8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97
67,551
1,500
90,048
無
調解卷第119至123頁
自95年9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9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865
73,134
7,123
702
103,824
無
調解卷第125至135頁
前期利息1,896元;自95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受讓自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名義: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132號債權憑證。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84,548
408,513
67,347
1,980
662,388
無
本院卷第29至50頁
自95年1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8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由寶華商業銀行讓與予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予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2517號債權憑證。
11
24,555
80,839
105,394
無
本院卷第51至55頁
前期利息1,348元;自95年7月2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050
248,608
325,658
無
本院卷第57至69頁
前期利息4,052元;自95年6月2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1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已清償8,000元,其中1,656元沖費用,其餘沖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1968號債權憑證。
1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053
8,778
16,831
無
本院卷第71至81頁
自92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由遠傳電信讓與予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予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10,539
770,906
981,445
無
本院卷第119頁
利息起迄日為95年5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2月19日止,未敘明利率。
1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544
10,544
無
調解卷第103至105頁
小計
1,437,589
4,079,547
144,385
9,358
5,670,879
5,51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