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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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鍹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被告 許家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20號、第423號、第425號、第42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1775號、112年度偵字第58638號、113年度偵字第620號、113年度偵字第1241號、113年度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68534號、113年度偵字第348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950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27號、第428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鍹犯 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及追徵,如附表編號1、8至11、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罪所處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1、8至11、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家華犯如附表編號2至5、7、13、16、21至25、28至30、36至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5、7、13、16、21至25、28至30、36至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及追徵,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37、39、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罪所處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37、39、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所示之臉書(或LINE)暱稱,向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所示之人佯稱代訂機票、住宿,致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所示之帳戶。

二、許家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至40所示之臉書(或LINE)暱稱,向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至40所示之人佯稱代訂機票、住宿,致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至40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至40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至40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至40所示之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許家華。另許家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及基於將來無履約之故意,以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臉書暱稱,在臉書Marketplace公開張貼販賣除濕機之貼文,向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人佯稱販售除濕機,致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帳戶。

三、案經 莊建偉黃治眉林采緹尤柏云廖辰瑄鄭妍心魏亦璇呂振愷廖少谷薛有然郭茹芸陳翊婷黃鈺珊古立廷蘇煜勝蔡亞軒林橞茹葉秀美陳惠鳳唐嘉敏曾士倞賴美香邱楀崴劉欣妮郭又慈陳京萱唐翊傑陳彥霖陳建廷徐嘉治周宜慈曾郁潔丁一翔林鈺臻葉涵文 訴由 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援引之被告陳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卷〈下稱本院27號卷〉二第159至17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查本判決以下援引被告許家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許家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7號卷〈下稱本院527卷〉第67至6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認上開證據資料均得為證據。

三、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事證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皆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如附表編號16外,經被告陳鍹、許家華(下稱被告2人,分稱其姓名)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本院27卷二第210頁),業據證人 陳嘉伶翁東村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明確(112年度偵字第34380號卷〈下稱偵34380卷〉第9至11頁,112年度偵字第35413號卷〈下稱偵35413卷〉第31至31頁,偵34380卷第13至16頁、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5頁),及證人即被害人 江祥旭 、證人即告訴人莊建偉、黃治眉、林采緹、尤柏云、廖辰瑄、鄭妍心、魏亦璇、廖少谷、薛有然、郭茹芸、呂振愷、陳翊婷、黃鈺珊、蘇煜勝、蔡亞軒、 林郁芯 (原名:林橞茹)、葉秀美、陳惠鳳、唐嘉敏、曾士倞、賴美香、邱楀崴、劉欣妮、郭又慈、陳京萱、唐翊傑、陳彥霖、陳建廷、 徐碩凱 (原名:徐嘉治)、周宜慈之告訴代理人 周業明 、曾郁潔、丁一翔、林鈺臻、葉涵文於警詢中之證述,暨證人 楊佳鑫羅珍蓮謝文龍 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明確(112年度偵字第43734號卷〈下稱偵43734卷〉一第97至98頁、第115至117頁、第137至139頁、第159至161頁、第183至185頁、第249至251頁、第275至276頁、第289至290頁、第311至312頁、第321至322頁、第335至336頁、第375至376頁、第387至389頁、第405至408頁、第433至434頁、第451至452頁、第463至464頁、第477至478頁,偵43734卷二第3至4頁、第41至42頁、第51至52頁、第63至64頁、第99至100頁、第115至117頁、第127至128頁、第139至140頁、第153至157頁、第187至190頁、第205至207頁、第221至222頁、第235至238頁、第311至313頁、第325至327頁、第345至346頁、第361至363頁,112年度偵字第51775號卷〈下稱偵51775卷〉第9至12頁,112年度偵字第58638號卷〈下稱偵58638卷〉第11至17頁,113年度偵字第620號卷〈下稱偵620卷〉第9至12頁,113年度偵字第1241號卷〈下稱偵1241卷〉第13至16頁,113年度偵字第4445號卷〈下稱偵4445卷〉第27至30頁,112年度偵字第68534號卷第6至8頁、第88至89頁,112年度偵緝字第3725號卷〈下稱偵緝3725卷〉第59至60頁、第71至72頁、第79至81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19139號函暨所附證人翁東村所申辦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 江洋旭 提供之機票訂位資料、與臉書暱稱「ChenXuan」之對話紀錄、臉書社團「即期機票拋售互助平台」、網路銀行帳戶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被害人江洋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莊建偉提供之與臉書暱稱「HOTineHsua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羅珍蓮之郵局存簿封面翻拍照片、告訴人莊建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治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與臉書暱稱「HOTineHsuan」之對話紀錄、臉書暱稱「HOTineHsuan」、「MyrnaHuang」之基本資料、告訴人黃治眉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告訴人黃治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采緹提供之與臉書暱稱「HOTineHsuan」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告訴人林采緹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尤柏云提供之與臉書暱稱「HOTineHsuan」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臉書社團「即期機票拋售互助平台」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尤柏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廖辰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廖辰瑄提供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KuoHsuiao」之對話紀錄、臉書暱稱「KuoHsuiao」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鄭妍心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鄭妍心提供之與臉書暱稱「ChenXuan」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臉書社團「即期機票拋售互助平台」貼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機票訂位查詢資料、行程明細郵件內容翻拍照片、告訴人魏亦璇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魏亦璇提供之與臉書暱稱「ChenXuan」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Niu(教室長)」之對話紀錄、臉書社團「飛吧!機票轉讓配對網」基本資料翻拍照片、告訴人呂振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呂振愷提供之與臉書暱稱「ChenXua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廖少谷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廖少谷提供之臉書社團「101航空機票.中獎機票.旅館住宿.旅遊票券餐券.個人買賣.拋售.保級.代訂旅館」基本資料、與臉書暱稱「ChenXua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薛有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薛有然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告訴人郭茹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郭茹芸提供之與臉書暱稱「KuoHsuiao」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飯店照片、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Kan」、「HOTINE訂票」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陳翊婷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陳翊婷提供之與臉書暱稱「 葉寀兒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與LINE暱稱「祈宣」之對話紀錄譯文、告訴人黃鈺珊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鈺珊提供之與LINE暱稱「祈宣」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蘇煜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亞軒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亞軒提供之與LINE暱稱「 楊珮綸 8/20」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林橞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橞茹提供之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與LINE暱稱「楊珮綸8/20」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葉秀美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葉秀美所提供之臉書暱稱「 史瑪俊 」之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陳惠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惠鳳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訂購機票查詢紀錄、與機票客服對話紀錄、與臉書暱稱「史瑪俊」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翻拍照片、告訴人唐嘉敏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唐嘉敏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曾士倞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曾士倞提供之太平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賴美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賴美香提供之銀行交易明細、訂購機票查詢紀錄、與機票客服對話紀錄、與臉書暱稱「史瑪俊」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翻拍照片、告訴人邱楀崴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邱楀崴提供之與臉書暱稱「MieUiAmy」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劉欣妮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劉欣妮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 劉又慈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劉又慈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kan」、「WeiWei」之對話紀錄、機票訂購紀錄郵件內容翻拍照片、告訴人陳京萱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陳京萱提供之與臉書暱稱「 郭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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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在卷可稽(偵34380卷第13至20頁,偵43734卷一第101至111頁、第107至111頁、第119至124頁、第127至133頁、第141至155頁、第165至179頁、第191至209頁、第253至271頁、第277至286頁、第291至298頁、第301至307頁、第313至318頁、第323至332頁、第337至374頁、第377至384頁、第391至402頁、第409至415頁、第435至440頁、第453至460頁、第465至460頁、第465至468頁,偵68534卷第54至55頁,偵43734卷一第469至474頁、第479至482頁,偵58638卷第29至33頁,偵43734卷二第5至38頁,偵58638卷第49至51頁,偵43734卷二第9至38頁、第43至48頁、第53至59頁,偵58638卷第63至65頁,偵43734卷二第65至96頁、第101至111頁、第119至123頁,113年度偵字第4445號卷第331至333頁,偵43734卷二第129至138頁、第141至144頁、第147至149頁、第159至184頁、第191至201頁、第209至217頁、第223至233頁、第239至243頁、第247至263頁、第301至307頁、第315至321頁、第329至341頁、第347至357頁、第365至367頁,偵43734卷三第17至95頁、第105至503頁,偵43734卷四第3至150頁、第157至160頁,偵緝420卷第117至123頁、第143至147頁,偵58638卷第73至105頁,偵620卷第91至124頁),足證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訊據被告許家華矢口否認有以臉書暱稱「 洪哲 威」以詐欺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告訴人古立廷等語,辯稱:我沒有用臉書暱稱「 洪哲威 」去賣除濕機,我忘記我偵查中為何要這樣講,我當時可能怕羈押等語(本院27卷一第236頁)。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臉書暱稱「洪哲威」在臉書之Marketplace公開張貼販賣除濕機之貼文,致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告訴人古立廷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帳戶等情,業據告訴人古立廷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偵43734卷一第419至421頁),並有告訴人古立廷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古立廷提供之與臉書暱稱「洪哲威」之對話紀錄及其基本資料、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本院113年6月4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臉書之Marketplace主頁及貼文在卷可稽(偵43734卷一第423至429頁,本院27卷一第213至217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許家華於偵查中稱:「(問:古立廷於112年4月23日匯款訂金2,000元向你購買除濕機,你為何不面交?陳鍹是否知悉此事?)我對此事有印象,但我忘記當時因為什麼事情沒去面交了,當時我確實要賣除濕機,但詳情我都忘記了,我願意賠償被害人。」等語(113年度偵緝字第429號卷第115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謝孟穎的帳戶根本沒有借給我,我承認其他機票款項,他有幫我提領等語(本院27卷一第240頁),顯見被告許家華於偵查中已坦承有向告訴人古立廷販賣除濕機並收取2,000元,且告訴人古立廷匯款2,000元至謝孟穎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且前開帳戶係謝孟穎提供給被告許家華使用, 益徵 被告許家華確有使用臉書暱稱「洪哲威」並向告訴人古立廷販賣除濕機。

 ㈢至被告許家華於偵查中辯稱確實要賣除濕機等語,惟觀諸臉書暱稱「洪哲威」與告訴人之間對話內容,均未見臉書暱稱「洪哲威」說明收取訂金2,000元後為何未交付除濕機之理由,且被告許家華自偵查起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歷經數年期間,始終未能提出買賣交易標的除濕機或其確有購買除濕機相關單據或照片,難認被告許家華有如實履行交易之真意。

 ㈣是以,足認被告許家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及基於將來無履約之故意,使用臉書暱稱「洪哲威」在臉書之Marketplace公開張貼販賣除濕機之貼文,向如告訴人古立廷佯稱販售除濕機,致古立廷陷於錯誤而匯款2,000元,確有構成詐欺取材之犯行,是被告許家華所辯,不足採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核被告陳鍹就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7罪。又被告陳鍹各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可認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核被告許家華就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至4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9罪;就附表編號1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許家華各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可認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另檢察官於本案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檢送113年度偵緝字第39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並請本院併案審理,有114年6月11日桃檢亮建113偵緝3950字第1149076972號函暨113年度偵緝字第39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稽(本院27卷二第217至221頁),然此部犯罪事實與如附表編號14所示犯罪事實完全相同,且如附表編號14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鍹及辯護人為實體辯論,對其防禦權尚無影響,此部分無再開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循正途獲取財物,因貪圖不法利益並分別以前揭方式為本案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渠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告陳鍹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許家華否認如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坦承其餘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許家華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莊建偉達成調解,有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5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27卷一第429至430頁),及被告許家華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告訴人 郭如芸 達成訴訟外和解,業據被告許家華與告訴人郭如芸供陳在卷(本院27卷一第237至238頁);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職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家庭經濟狀況、各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之財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陳鍹犯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8至12、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8至11、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罪所處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1、8至11、14、15、17、19、20、26、27、31至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許家華犯如附表編號2至5、7、13、16、21至25、28至30、36至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5、7、13、16、21至25、28至30、36至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37、39、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罪所處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2至5、7、13、21至25、28至30、36、37、39、4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6、38所示「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或追徵: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各自詐取如附表各編號(除編號2、13以外,詳後述)所示財物,均未據扣案,依卷內事證,是前揭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各該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許家華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莊建偉達成調解,並約定賠償告訴人莊建偉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有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5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27卷一第429至430頁),若被告許家華依約履行前開調解筆錄即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許家華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且足以保障告訴人莊建偉此部分求償權,若本院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被告許家華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被告許家華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郭如芸達成訴訟外和解,並已賠償58,000元,業據被告許家華與告訴人郭如芸供陳在卷(本院27卷一第237至238頁),堪認被告許家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賠償告訴人郭如芸,顯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許家華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許家華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被告許家華追加起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許家華先透過不知情母親陳嘉伶(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向不知情翁東村(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翁東村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即與陳鍹(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提起公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其等明知並無代訂機票之意,於民國112年1月份某時,發現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江祥旭在臉書社群「即期機票拋售互助平台」上發文求購臺北至日本來回機票,由陳鍹以臉書暱稱「ChenXuan」私訊江祥旭,佯以可用優惠價格出售長榮航空公司機票2張等語,致江祥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1月2日16時56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1萬8,800元至許家華借用而為翁東村所申辦本案帳戶。嗣於112年3月20日江祥旭至航空公司網頁查詢,發現所訂機票遭取消,經聯繫陳鍹,陳鍹不願退款並避不見面,始悉受騙。因 認許家華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家華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許家華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害人江祥旭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陳嘉伶及翁東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害人江祥旭提供轉帳成功截圖及對話紀錄、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許家華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辯稱:這是陳鍹給我媽媽陳嘉伶的生活費,我不知道陳嘉伶怎麼跟她朋友借帳戶的,當時陳鍹說她有一筆錢要匯款進來,需要帳戶收錢,陳嘉伶也不知道是什麼錢,她就去幫陳鍹想辦法,這件不是我去騙人,也不是我去要向陳嘉伶借帳戶等語(本院527卷第64頁)。經查:

 ㈠證人陳嘉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被告許家華有無透過證人向翁東村借用翁東村的帳戶?)沒有。」、「(問:證人向翁東村借帳戶是作何事?)小孩說要匯錢給我,但我不記得是許家華還是陳鍹打電話給我,因為我當時有跟他們開口說因為他們住在復興路,如果他們有錢,應該要支付一些錢當作復興路繳水電等相關開銷。」、「(問:翁東村的帳戶於112年10月2日有匯入18,800元,是何款項?)小孩匯給我的錢,但是陳鍹還是許家華我不記得了,他們住復興路的時候,警察有來過,陳鍹叫麥當勞,可以做詐騙,我不是很懂,但我知道陳鍹有叫麥當勞騙錢。」等語(本院527號卷第112至113頁),可知陳嘉伶證稱被告許家華並未向其借用本案帳戶,其不記得係被告許家華或陳鍹說要匯款給伊, 伊才 提供本案帳戶等情,是依陳嘉伶前揭證詞尚難證明係被告許家華向陳嘉伶借用本案帳戶。

 ㈡證人陳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許家華知道匯進去的錢是被害人的贓款嗎?)他不知道。」、「(問:你幹嘛跟許家華媽媽借帳戶匯錢?)當時要收錢沒有辦法收,因為我的帳戶賣掉了,被凍結了。」、「(問:許家華知道你的帳戶被凍結嗎?)他應該不清楚,因為我沒有很明確的跟他講過我的帳戶被凍結,這個事情跟他無關,他只有聽到我跟他媽媽聊天而已。」、「(問:你跟他媽媽講什麼?)我就說我要跟她借帳戶,有錢要匯進來。」、「(問:陳鍹有無向陳嘉伶借用過銀行帳戶?)有。」、「(問:你知道是借誰的帳戶嗎?是陳嘉伶本人的帳戶嗎?)有,但我不知道是誰的帳戶,陳嘉伶只有說是很重要的朋友的帳戶。」、「(問:被害人江祥旭在臉書向暱稱chenxuan私訊買機票,江祥旭匯了18,800元至chenxuan提供之戶名翁東村,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陳鍹是如何取得翁東村之中國信託帳戶?)我向陳嘉伶借的,她以電話方式告知我。」、「(問:許家華有問你為何要跟他母親陳嘉伶借帳戶嗎?)事後有問,我就說有錢要收而已,我沒有多說什麼。」等語(本院27號卷二第154至157頁),可知陳鍹證稱係其向陳嘉伶借用本案帳戶,被告許家華雖在場但不知悉陳鍹借用本案帳戶之用途等情,是依陳鍹前揭證詞尚難證明被告許家華有參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許家華與陳鍹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自難認被告許家華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

 ㈢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家華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許家華有罪之確信心證,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許家華就此部分犯行,要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許家華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映妏、陳錦宗、吳怡靜、王曹吉欽移送併辦,檢察官曾耀賢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佳紜、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使用之臉書、LINE暱稱、LINE的ID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戶名)

被害人提出文件

起訴對象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江祥旭

(未提告)

ChenXuan

112年1月2日下午4時56分

18,8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翁東村)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機票訂位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莊建偉

(提告)

HOTineHsuan

112年1月20日晚間9時53分

24,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珍蓮)

對話紀錄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治眉

(提告)

HOTineHsuan

①112年1月21日凌晨3時52分

②112年1月21日凌晨3時53分

③112年1月21日凌晨3時55分

④112年1月23日中午12時7分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④2,000元

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珍蓮)

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珍蓮)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珍蓮)

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尚蔚)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告訴人黃治眉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采緹

(提告)

HOTineHsuan

112年1月24日晚間7時31分

22,5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尚蔚)

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尤柏云

(提告)

HOTineHsuan

112年1月26日凌晨1時33分

19,8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尚蔚)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空號)

7

廖辰瑄

(提告)

KuoHsuiao(原暱稱HOTineHsuan)

112年2月13日上午10時9分

51,000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奕帆)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鄭妍心

(提告)

ChenXuan

①112年2月22日晚間7時48分

②112年2月26日下午2時23分

①10,000元

②4,000元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任文惠)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傅傳智)

留言紀錄、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魏亦璇

(提告)

ChenXuan

112年2月25日下午5時45分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傅傳智)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呂振愷

(提告)

ChenXuan

①112年3月5日上午11時50分

②112年3月5日晚間8時47分

①5,000元

②5,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璽誠)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廖少谷

(提告)

ChenXuan

112年3月6日凌晨1時10分

9,7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昱豪)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薛有然

(提告)

ChenXuan

①112年2月1日下午2時34分

②112年2月3日下午2時43分

③112年2月4日上午6時2分

④112年2月12日晚間9時5分

⑤112年2月19日下午2時28分

①50,000元

②30,015元

③28,810元

④7,515元

⑤6,415元

①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奕帆)

②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奕帆)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奕帆)

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奕帆)

⑤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璽誠)

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郭茹芸

(提告)

HOTineHsuan

①112年4月10日晚間10時7分

②112年4月12日上午7時59分

③112年4月12日晚間6時10分

④112年4月12日晚間11時12分

⑤112年4月14日上午9時30分

⑥112年4月17日上午7時59分

⑦112年4月30日晚間7時30分

⑧112年5月2日晚間10時58分

①39,072元

②20,083元

③14,300元

④7,274元

⑤14,512元

⑥8,000元

⑦23,000元

⑧3,108元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②台新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④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⑤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陳翊婷

(提告)

葉寀兒

112年4月17日晚間8時8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嘉言)

對話紀錄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黃鈺珊

(提告)

(LINE)

祈宣

①112年3月26日晚間11時28分

②112年3月28日中午12時28分

①18,000元

②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古立廷

(提告)

洪哲威

112年4月23日下午3時17分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穎)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蘇煜勝

(提告)

miemietow

①112年4月24日晚間10時57分

②112年4月26日晚間6時52分

③112年4月26日晚間7時34分

①6,000元

②24,000元

③20,000元

①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溥均)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溥均)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空號)

19

蔡亞軒

(提告)

(LINE)

祈宣

①112年4月25日晚間11時1分

②112年4月27日晚間8時16分

③112年4月28日晚間9時19分

①4,000元

②8,000元

③12,000元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溥均)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林橞茹

(提告)

(LINE)

祈宣

①112年4月27日晚間8時7分

②112年4月28日晚間9時49分

①12,000元

②1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葉秀美

(提告)

史瑪俊

112年5月7日下午5時21分

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陳惠鳳

(提告)

史瑪俊

112年5月7日晚間7時10分

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機票客服紀錄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唐嘉敏

(提告)

史瑪俊

112年5月8日下午2時45分

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曾士倞

(提告)

史瑪俊

112年5月8日上午8時32分

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告訴人曾士倞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賴美香

(提告)

史瑪俊

112年5月8日上午8時47分

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網路銀行交易資料、機票客服紀錄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邱楀崴

(提告)

MieUiAmy

①112年5月21日下午1時46分

②112年5月21日下午1時47分

①20,015元

②6,75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劉欣妮

(提告)

MieUiAmy

①112年5月22日晚間10時14分

②112年5月26日晚間11時32分

①7,364元

②1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郭又慈

(提告)

史瑪俊

①112年5月25日下午1時27分

②112年5月25日晚間10時25分

①5,000元

②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陳京萱

(提告)

KuoHsuiao(原暱稱HOTineHsuan)、(LINEid)aiso0529

112年5月27日中午12時47分

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唐翊傑

(提告)

ChenFangJen

(原暱稱史瑪俊)

112年5月27日下午4時58分

3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陳彥霖

(提告)

ChenXuan、

(LINE)JiaYah

①112年5月27日凌晨0時19分

②112年5月31日晚間7時20分

①5,000元

②3,000元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蕭志強)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陳建廷

(提告)

MieUiAmy

112年5月28日上午9時24分

2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徐嘉治

(提告)

MieUiAmy、

(LINE)JiaYah

①112年5月30日中午12時51分

②112年5月30日晚間8時16分

③112年6月2日下午1時51分

④112年6月2日下午1時53分

①18,000元

②6,000元

③6,000元

④2,000元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佑松)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佑松)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彥霖)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周宜慈

(提告)

MieUiAmy

①112年5月31日上午8時5分

②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37分

①10,000元

②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佑松)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陳鍹

陳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空號)

36

施仲仙

(未提告)

ChenFangJen、

(LINEid)aiso0529

112年6月8日下午3時37分

88,17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毅誠)

對話紀錄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曾郁潔

(提告)

史瑪俊

112年5月17日晚間10時57分

5,5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丁一翔

(提告)

賴俊誠

(LINEid)aiso0529

①112年5月17日晚間7時21分

②112年6月3日中午12時2分

③112年6月6日晚間6時30分

①50,000元

②10,000元

③75,000元

①現金交付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張觀綺)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韻涵)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林鈺臻

(提告)

ChenFangJen

(原暱稱史瑪俊)

①112年5月18日晚間8時

②112年6月5日晚間8時30分

①18,000元

②1,000元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葉涵文

(提告)

ChenFangJen

(原暱稱史瑪俊)

112年5月11日晚間11時30分

25,05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佳鑫)

許家華

許家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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