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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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林妤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村 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14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就所有權人為陳文村部分,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因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請釋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並敘明提示之年月日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