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管轄,關於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
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
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甲○○雅之居所不明,聲請意思表示之
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
○○○巷○號4樓,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上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起本件聲請,要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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