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宏頡蔡厚昇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暨合計總額若干元。
3.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工作性質、職稱等)及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民國104年6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
4.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若有支出扶養費,則應與聲請人個人生活費以不同表格分別列計,併表明個別受扶養人之金額若干)。
5.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6.是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7.若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則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3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在學中之子女,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8.聲請人若有(前)配偶,則請陳報其現是否有薪資或其他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9.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2.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大眾銀行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當時之收入來源與金額、僱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
2.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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