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璋淳選任辯護人楊蕙怡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璋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朱璋淳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所犯復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執行羈押,復裁定自106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至今。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於106年6月26日宣判,並判決「朱璋淳殺人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有該判決書可參。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7月
7日再次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僅係於第3款增列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要件,於本件裁定延長羈押之認定尚無影響);又本院前於辯論終結後,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先後於106年5月26日、6月26日裁定被告得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均覓保無著,且於106年
7月7日本院訊問時表示無法湊齊10萬元保證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46頁反面),是本院認無法以其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6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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