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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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惠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旻珈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3,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