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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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長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64948元及資遣費125592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MARIALUZCERENO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已出境,迄未入境,此有入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前揭規定,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