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博閔 相對人即債務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關於利息約定之釋明文件,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