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96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債務人 林瑞容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瑞容於民國100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3135元整自民國101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4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31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