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正堂
姚曉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齡瑤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萬7,98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9萬7,063元/平方公尺×10.9平方公尺=323萬7,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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