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家豪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
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