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林鼎鈞 被告 鄭朝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6日再開辯論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命再開辯論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自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者,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再開辯論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說明,乃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