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張德垣 被告 劉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現址圍牆內面積約7坪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1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200元×面積23.140
6平方公尺(7坪)=166,6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