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告 鄭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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