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陳再發 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林養 之遺產管理人
陳明樹 陳明海 陳明江 陳瑞源 陳明和 陳明棟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姓名欄更正為陳明和、附表一編號5姓名欄更正為陳明棟、附表一編號6姓名欄更正為陳明江、附表一編號7姓名欄更正為陳瑞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依據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漏載如主文欄所示之事項,且不影響裁定本旨,故本院依職權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