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037號聲請人 卓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薛進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事項中未填載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