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蔡佑澤 被告 張位鋐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