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59號原告 葉美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耘而薩摩亞商鳳之梧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林昱辰林明翰李俠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6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耘而、薩摩亞商鳳之梧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林昱辰、林明翰、李俠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3,400元(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3萬元,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8月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78計算結果為95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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