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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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原告 洪于茹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律師被告 林秀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中斜線所示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其佔用位置及面積依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有系爭土地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0,000元【計算式:17,000元/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