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蔣敏洲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交通裁決處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江奇峰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