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銘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70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姜銘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與告訴人 林裕軒 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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