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昌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家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2月4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宗軒┌─────────────────────────────────────┐│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昌廣有│臺灣中小企│104年1月20日│19,900元│ZC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嘉義│││││││柯家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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