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5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八號
聲請人美商.卡拉斯達工業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丁○○右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九號裁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九號裁定命於四十四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蔡進田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