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158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5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七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國防部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再審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再審被告申請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其在校之軍訓課程折抵役期,經國防部人力司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八九)鍊銪字第八九○○○○四九九六號書函否准,再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九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上訴駁回。茲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蔡進田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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