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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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292號聲請人 何榮華 (即 何許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票載受款人未增列全體繼承人四人為聲請人(含何榮華),並撰狀簽名蓋章(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系爭股票並未分割,為何榮華一人單獨所有,而係由何榮華等四人繼承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四分之一),自應改列繼承人四人為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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