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添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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