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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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國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秀米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950元(計算式:(64.1+6.6)×8500=6009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