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