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6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儒斌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楊儒斌因不滿其配偶 林冠伶李建良 共同分租房屋,且懷疑李建良破壞該屋風水導致林冠伶母親過世,竟於民國同年9月30日下午3時59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號有 巢氏 房屋中壢站前店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對李建良稱:「你小心一點(閩南語)」、「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李建良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案經李建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楊儒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建良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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