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庭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聖庭為計程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7年1月1日8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桃園方向行駛,行○○○區○○路與振興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歐豐銘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其人車倒地,受有左踝2處挫擦傷、左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院調解成立,由告訴人於107年10月11日當庭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各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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