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鴻冷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健從 相對人即債務人喬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