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0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 顏偉豐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44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顏偉豐與相對人於民國①94年8月9日②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0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1月9日②101年2月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顏偉豐自民國①95年3月25日②95年5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147,639元②260,40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分期攤還型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708│建│110.81│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54│53│47│19│17│平│鋼筋│11│1.│平│全部││││53│海佃路二段15│南區海東│鋼筋混凝│.7│.3│.4│.6│5.│方│混凝│.4│83│方││││││0巷180號│段1708地│土造│6│0│3│9│18│公│土造│2││公│││││││號│││││││尺││││尺│││└──┴─┴──────┴────┴────┴─┴─┴─┴─┴─┴─┴──┴─┴─┴─┴───┴───┘